1、完成项目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,审计费用上限为按照(鄂价工服规【2012】149号)确定的收费标准的40%(包含基本收费、追加收费、最低收费标准三部分),最终按照成交采购费率计算(如按成交采购费率计算总费用超过60万元的,以60万元计取)。
2、乙方需依法独立承担受委托项目的结算审核并对审核结果承担责任,保证依法按合同约定客观、公正审计,对审计结果的合法性、合规性、精确性等负责。
3、确保项目审核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、业务经验和职业道德的专业人员参与具体审核工作。
4、确保审核质量,审计项目复核审减率不得超过±3%。经甲方或者审计局等部门复核,审减率超过±3%的,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补充完整,并按照审计服务费的10%向甲方支付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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