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件编号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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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标资格 | |||||||||
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| |||||||||
投标有效期 | 180天 | ||||||||
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| |||||||||
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| 其他 | ||||||||
投标保证金金额 | 150,000元 人民币 | ||||||||
控制价(最高限价) | 0 | ||||||||
评标办法 |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 | ||||||||
开标时间 | |||||||||
开标地点 | |||||||||
开标方式 | |||||||||
资格审查方式 | |||||||||
答疑澄清时间 | |||||||||
是否延期 | |||||||||
延期后开标时间 | |||||||||
延期后开标地点 | |||||||||
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| 广清大道(阳光100米娅新城小区处)人行天桥工程 澄清公告(02) 各潜在投标人: 深圳市招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 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委托,对 广清大道(阳光100米娅新城小区处)人行天桥工程 进行公开招标。 为明确投标文件编制,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内容如下: 一、原招标公告之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之一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。 原文:
现文:
二、原招标公告之第二章 开标、评标及定标办法之附件B 否决投标条件第43.1条。 原文: B1.6、不按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条内容提供资料的; 现文: B1.6、不按第一章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11条内容提供资料的;
若澄清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,以本公告内容为准,各潜在投标人应优先阅读本公告的内容。招标文件未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,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。 招 标 人: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招标代理: 深圳市招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:2024年1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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递交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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